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晋商银行收警示函
8月8日,山西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销售决定》。经查,部门时事聚焦晋商银行存在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履职的负责情形。晋商银行对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调整,从业未报送相关人员免职、资格任职的银行备案材料。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基金基金晋商监事、销售时事聚焦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部门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晋商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负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从业
山西证监局表示,晋商银行应高度重视,银行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强化人员资质管理,严格落实备案报告要求,提高基金销售合规管理水平。晋商银行应当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山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山西证监局表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责任编辑: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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